关于印发《南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02-08 14: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经发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本局各处室,农调队,调查局:

《南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6日


 

 

南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通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查处。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局执法部门统一受理、核实、处理。

第五条 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市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tjj.nantong.gov.cn/);

(二)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

(三)市统计局微信公众号(南通统计微讯)。

第六条  市统计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线索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补充提供书面材料;受理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核实举报的信息;受理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并及时对举报材料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局执法部门报告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局执法部门转交局内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南通市统计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采取以下分工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

(一)本市范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国家和省统计局立案查处以外的案件,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

(二)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

(三)其他统计违法案件根据情况转交县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局执法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于经审查难以判断或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市统计局执法部门转交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直接举报到市统计局的人民来信,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对市统计局转交给县级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县级统计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的举报,县级统计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转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处理;

(二)县级统计机构及时向市统计局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级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统发〔2017〕45号(关于印发《南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