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2 17:12 累计次数: 字体:[ ]

秦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级统计、税务部门共享经济数据的建议》已收悉,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数据提供

    南通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了《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试行)》,通过各种刊物、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公众号等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或发布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调查数据和文字分析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税收数据信息提供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归口管理,压实承办责任,定期及不定期的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需要的税收数据。

    二、关于数据共享

    为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职能,南通市统计局开发了“数据南通”平台于2014年正式上线,该平台及时发布经上级核定或核准的月度、季度、年度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包括全国、省、市(南通市及全省十三市)、县四级数据等。该平台直接链接到南通市政府门户网站,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根据《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通政发〔2018〕13号)等文件,依托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搭建的“南通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数据安全工作,从共享途径、方式、范围、口径、维度等方面,确保敏感信息不泄露。自2018年以来,先后在“南通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共享了经济运行指标、精准扶贫项目、市域现代化治理等数据,其中包括税款入库等统计数据,积极响应相关部门的数据需要。

    三、关于数据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是企业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的工作平台,只有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账号,用于数据查询、汇总,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此工作权限,因此统计部门不能提供区商务局数据查询账号和端口。

    对于税务数据共享需求,区级商务部门可通过“南通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出订阅申请,或者通过出具公函或书面申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属地管理机构签订定期提供税收数据协议,继续定期与需求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合作。

南通市统计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