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南通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6-30 11: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条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局办公室受理、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三条市局不予受理以下政务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统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通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