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南通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
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全市统计系统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江苏省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苏统〔2016〕2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6〕4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模式对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统一在《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统计违法行为查处、上级转交督办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核查、统计重点检查和回访等执法活动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监督检查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随机抽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六)其他统计违法情况。
第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三)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等,确保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探索推进市、县(市)区两级联动统计执法检查。
第七条 市局法制处负责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级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制定本单位的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建立本地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完善两个抽样框。近期将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对象以及归属地区相关资料作为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样框,今后逐步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样框。市、各县(市)区统计局以本区域内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行政执法证)全部人员组成本区域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库,作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样框。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及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
第十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已经确定的执法检查调查对象数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确定调查对象,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
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专业重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已抽取的执法检查对象的相关专业,从熟悉或从事过该专业的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市、各县(市)区统计局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执法检查力度不大、长期不办案、投诉举报多的地区,对数据波动异常、联网直报平台修改痕迹失真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调查对象,要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督促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抽查对象限期整改。
(二)立案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在南通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平台上流转,全程接受监督。
(三)信用公示。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将立案查处并已结案的被检查对象的失信信息在省、市有关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