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统【2006】54号)
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统【2006】54号)
为加强和完善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省辖市统计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省辖市统计局自行开展的一次性普查项目;省辖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会、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共同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省辖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表式、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办法
通过审批和备案的形式实行分类管理。审批类调查项目须经省统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备案类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的同时抄报省统计局备案。
三、管理机构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省辖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监督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重大普查项目或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由省统计局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总统计师为召集人。
四、管理工作流程
(一)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省辖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省辖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1、申请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文件:省辖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提出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
②填写完整的《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
③普查方案、调查制度(方案)。
2、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由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构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审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意见,以省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内。
(二)备案类项目
备案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省辖市统计局新建的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省辖市统计局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为简化备案类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流程,省统计局对各省辖市统计局须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暂不予审核,各省辖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布置实施以上两类须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时,以抄报的形式报省统计局备案。报送材料包括布置文件和调查制度(方案)。
省统计局对备案类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管理
1、经审批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经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标识备案机关。
2、江苏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的有效期到普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新建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作修订需重新报批。
3、经省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4、对已审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省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5、省统计局定期在网站上公布经审批及备案的各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已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六、省辖市统计局对下一级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